审判长这时说:没关系,书记员不记录,最后你们还可以自己补上。
这次审判,社会的反响空前强烈。重庆官媒《华龙网》已经不象第一季一样颠倒黑白倾向性报道,而是基本客观如实同步网上直播,只是多控方信息、少辩方信息。
良知之辩,绝不是空泛的。四、是因为有强大的顾问团的因素。他们真有不满,为什么不早在辽宁、上海举报?怎么重庆警察一到就都觉悟了,象打了鸡血一样齐齐举报?全国那么多当事人,都没有举报律师的,为什么到重庆警察手中,重庆的龚钢模、辽宁的徐丽军都会成了举报人?公安把人关回到看守所,不让见律师、见家属。所有的丑恶和阴谋,都只有暗箱操作才能实现。如果李庄稍有一点污点,只要有一点定罪情节和理由,重庆公检法,在一个权力的操纵下,这次都不可能放过他。
李庄只为办一个案,去重庆三次,前后五天,只见了龚刚模和他的家属,准备取证,什么事也没干,庭也没有开、证也没有取,就被重庆抓起来判了一年半。还有很多朋友对我的撤诉结案的预判不相信,说我过于乐观了,重庆还会有新的动作。2009年3月30日,江西萍乡市开发区横板村16组村民陈某被该区城管人员一、二十人群殴致死,事后家属抬着尸体封堵了境内320国道路段,抗议城管暴行,引发近万名群众围观。
而且首先考虑免除处罚,实在不能免除处罚的,也必须减轻处罚。2001年11月12日,因与市容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安徽宿州市个体工商户张福才在多名执法人员的推搡与踢打中身亡。综合夏俊峰被抓、被打、被迫防卫的整个过程来看,根本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者死亡的主观心态,其行为模式也与故意杀人行为方式完全不同。而且当时情境下用刀防卫,完全出于本能。
至于他因为防卫过当构成何种罪名,则不是辩方的事情,辩护人不能指控委托人。而陶冶、曹阳等关键证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脖子、后背都有青紫,头上还有包,但都没照相。经查,被告人夏俊峰持刀连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数刀,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4、从死者的伤口形态分析,当时张、申两人正在俯身对夏俊峰进行持续殴打。2、在野蛮执法之后,城管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带到办公室进行殴打。
一审提交的证据表明,从出事到送医院抢救用了19分钟,但从出事地点打车到463医院只需要5分钟,其中还等了一个红灯。在这份死刑判决书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到法官比控方更积极。可见,夏俊峰刀刺自卫完毕后,张、申两人仍可以勉强步行或站立。2008年7月30日,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的周某等4名执法人员在大田湾体育场附近将正经营的摊贩刘建平殴打致死。
按照判决书的逻辑,陶冶没看到夏俊峰用刀扎人,难道就否认了夏俊峰用刀扎人?3、夏俊峰遭城管殴打并非只有被告人陈述,此节除夏俊峰本人的没有漏洞的完整陈述外,还有夏俊峰手臂受伤照片、被害人刀伤部位及方向、被踩掉的鞋底、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等证人的证言等等,这些证据并非单独存在,而是能够互相印证夏俊峰被殴打的事实。9、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全部证人均未出庭,证人证言未经过当庭质证。
被害者先是野蛮执法,后是野蛮犯罪。面对非法侵害时的防卫行为不仅是美德而且是本能,但反抗行为非但不受到保护赞扬反而受到谴责甚至要被定为死罪,那么我们今天的判决所要伤害的,就不仅仅是夏俊峰的法定权利,而且将是整个法律的尊严、社会的伦理和民众的是非判断。
运用暴力而极少受到处分,这滋长了城管队员的阴暗心理,这被城管的作为特权和有身份、有面子的标志。其邻居朋友的联保信已向法庭提交。大腿根部有很大一块淤青。谁说真话谁说假话,经双方质证后自然可见分晓。法外暴力得不到民众和媒体的有效监督和法律的严肃制裁,也必然会滋长城管人员使用暴力的积极性。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
夏俊峰说,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会做出同样的反应,这是最典型的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此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滕彪2010年7月 进入专题: 夏俊峰案 城管 。
因此,曹阳的证词也可以证明夏俊峰并无杀人之故意。我们希望夏俊峰案的司法过程,能够让人们看到我们这个多难的民族,还能够从苦难中反思,并坚定地站在法治和人道主义这一边。
夏俊峰在被抓到办公室之前并没有受伤,案发之后数小时后即被抓捕,刺伤只能是在城管办公室被殴打所致。根据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应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些事实(不管夏俊峰本人有没有清楚地了解全部城管暴行),在一个具体的案件里已经成为相关参与者的常识,或不言自明的社会认知或潜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判决书认定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却没有解释杀人动机,更没有解释矮小的夏俊峰何以有能力以一对三,极短的时间内用小刀造成高大凶狠的城管队员两死一伤。后经医院检查,金昌艳腹中的胎儿不幸死亡。
在法律地位不清、权力制约不力的制度之下,城管人员的暴力习惯,也就成为城管制度的需要,成为这种制度的一部分。夏俊峰被殴打至身体多处青紫,事件发生过程又仅有数分钟,说明夏俊峰被城管殴打而被逼自卫。
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竟陵镇湾坝村魏文华路过该市竟陵镇湾坝村时,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我也将向法庭表明,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
而失血性休克死亡则是次动脉或静脉出血,抢救及时不至于死亡。并没有所谓扣押和暂扣工具一类。
证人不去面临挑战性的问题、不去回答合理的质疑、不让法庭观其颜色、听其气息、辨其言辞,如何能够排除人们心中的怀疑?如何让旁观者信服判决的公正性? 二、 一审判决夏俊峰死刑,属于量刑错误。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应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本案证人城管队员曹阳称:我出来看见申凯向勤务区的后门走,走到我身边就倒在我怀里说:‘我被炸串那小子扎了之后就倒下了。不难看出,这份判决书是先有了结论,然后加以勉强的论证企图掩耳盗铃、瞒天过海。
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也表明夏俊峰被踢成半跪姿势后,申凯和张旭东仍未停止行凶,而是俯身继续对之进行殴打。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人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非常轻微。
城管制度已经让两个家庭破碎了,我们难道非得让第三个家庭破碎吗?我们已经失去了申凯和张旭东两个公民,我们已经有几十个公民被城管打死,我们已经为野蛮的城管制度付出了沉痛的代价,难道我们非得用司法的公正性为城管体制的弊端和城管队员的野蛮背书?难道我们非得把司法当做城管的复仇之手,置夏俊峰于必死之地,让父母失去儿子、让妻子失去丈夫、让9岁的孩子永远失去父亲? 审判长、审判员: 在全球反对死刑潮流之下,绝大多数国家已经立法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一般也只针对谋杀等最为严重的暴力犯罪。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公安机关行使。